第二章 课程调度
第十二条 各院(部、中心)及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课表规定的周长、节次、地点上课,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教学周数和周学时数,不得随意合分上课班级,不得私自调课、停课。
第十三条 教师因病、因事需要临时调课的,应提前1天填写调课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院(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教务员在教务管理系统里进行调课设置。调课总学时数在4学时以内(含4学时)或需更换教学方式、上课地点时,由院(部)直接审批;8学时以上或需要更换授课教师的,由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提前办理调课的,先由院(部)代办调课手续,之后再由教师补办调课手续。
第十五条 调课批准后,任课教师负责通知授课班级学生,并对学生做好解释工作,并按调课手续按时完成相应的补课后向所在院(部)提交补课回执,由院(部)汇总备查。
第十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不再补课)或提前结束课程(增加周学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师所在院(部)和学生所在院(部)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研究同意,由教务处发布停课通知。
第十七条 凡因节假日、运动会、临时组织的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等需要教师统一调停课的,根据学校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组织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院(部)、学校职能处室因承办全校性活动确需调、停课的,由承担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洛阳理工学院教师调课申请表.docx 洛阳理工学院教师补课回执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