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授予的学士学位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按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主席提名,任期三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及学士学位补授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制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6.研究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
7.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任期三年。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对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2.负责处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法律法规者;
2.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3.毕业设计(论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5.因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十条 按照第九条第4款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未按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按以下程序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学生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3.学院汇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补授申请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九月,每位学生只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
第十五条 对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给予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2.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解释,《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校发〔2019〕7号 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洛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