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10-28

洛阳理工学院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 因创新创业,凭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认定,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3. 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4. 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具体复查程序和办法按照《洛阳理工学院新生复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资助办法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六条 基本学制3年(示范性软件技术学院学生(下称“软件学院学生”)基本学制2年),实行弹性学制,按照学分制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年限最短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软件学院学生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最长不得超过7年(软件学院学生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者,不予学籍注册。

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各类实践环节。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选修课三类。

1.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

2.通识教育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

学生跨学科、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可申请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范围。

3.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选修课:指为培养学生掌握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全面提高学生基本素质开设的课程。

第三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八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各专业修读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九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五级制成绩

学分绩点

90~100

4.0~5.0

优=95

4.5

80~89

3.0~3.9

良=85

3.5

70~79

2.0~2.9

中=75

2.5

60~69

1.0~1.9

及格=65

1.5

<60

0

不及格=0

0

第十一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成绩÷10-5)

成绩≥60,课程绩点=成绩÷10-5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修读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考核形式进行,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

1.考核成绩=P+S+Q,其中:P为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论文、测验等综合构成;S为实验成绩,Q为期末考试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参照课程教学大纲设置。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修:

(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

(5)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者。

3.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洛阳理工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申请更改。

第十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为1门课程记录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在非本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的认定及转换按照《洛阳理工学院校际、校企项目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置换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视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等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一般不准请假。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在考核前办理缓考,考核随补考进行,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学生未提交缓考申请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初修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均按60分或及格记载。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核及格但对考核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参加重修考核。重修课程成绩高于原考核成绩者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并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学生,在课程开设前可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可免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教学内容,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学分。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思想政治理论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应征入伍复学的学生,按照《洛阳理工学院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规定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已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3. 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第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患身心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2.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 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4. 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业预警规定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业学位预警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完成退学手续办理并离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决定告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办理重修,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颁发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退学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业证书管理按照《洛阳理工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级专科学生起全面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发〔2017〕59号 洛阳理工学院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印发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