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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7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豫办〔201923号)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异地交流任职干部探亲福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保障公务活动,确保学校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河南省教育系统公务用车改革后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核定的编制车辆,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

第二章 公务用车范围

第三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工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没有领取公务用车补贴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日常工作,车辆及司机相对固定。

第四条 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学校机要文件和校领导特急文件的取送。

第五条 其他业务用车主要用于重要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以及外出调研、跨区域出差等情况;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等保障。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原则: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参加车改的校领导、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保障范围为洛阳市城区。

第八条 参加车改、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校领导,在公务交通保障范围内(洛阳市城区)一般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留用车,符合下列情形可派遣公务用车:

1.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2.参加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等业务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及活动。

3.陪同上级领导、来宾或兄弟单位赴校外及其他校区考察调研

4.参加经学校研究同意的校内外重要公务活动。

第九条 省内外公务出行原则上由公共交通保障,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交通费用。

第十条 外出调研、接待、重大会议等特殊公务活动需求保留车辆无法满足的,可以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进行保障,购买社会服务用车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标准及定实行。

第十一条 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集中或定点停放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将公务车辆集中停放,严禁停放在私人会所、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非当值公务车辆一律在校内指定位置停放封存。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占用公务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严禁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和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并接受监督。公务车辆不得前往娱乐场所、景区、餐饮等非公务场所。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

1.建立公务车辆管理台账。由党政办公室行政科详细记录每一辆公务车辆维修、保养、保险以及路桥费、停车费等情况。

2.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台账。由使用部门填写并提交《洛阳理工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经审批后由行政科调度公务车辆。

3.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台账。公务用车配发使用登记表,使用后由部门负责人填写《洛阳理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登记表》并签字。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用车日常养护。

1.公务车辆维修。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一律到4S店维修或定点单位维修,如有紧急突发状况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批准后就近维修处理。

2.公务车辆保险。原则上选择大品牌保险公司定点投保。

3.公务车辆加油。公务车辆一律使用专用中石化油卡加油,公务出行中急需加油而无中石化加油站时,需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批准后就近在其他加油站加油。

第五章 社会车辆租赁

第十六条 学校在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若干家具有营运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列入学校公务用车租赁定点服务商家库。学校按规定程序与商家库中租赁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对定点服务商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用车,根据实际需求在商家库中选择租赁公司。确因组织大型活动需租赁公交公司车辆时,须履行单一来源谈判手续。

第六章 其他公务活动保障

第十八条 对于省内异地交流任职干部,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配偶居住地)不在同一常住地的,干部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每月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超过2次(可自行选择本人回家或配偶前来探望),一往一返计1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在差旅费办法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内凭据报销。每次可领取40元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九条 提倡干部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干部因家庭主要居住地在交通不便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择非公共交通工具往返任职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等同距离高铁价格(厅级0.72元/公里、处级及以下0.45元/公里)领取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二十条 挂职、驻村等其他情况均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务交通保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洛阳理工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党发〔201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洛阳理工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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