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

返回 洛阳理工学院首页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友总会 >> 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洛阳理工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  AALIT)。
第二条  本会由在洛阳理工学院(含原洛阳市第一师范学校、洛阳大学、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等)就读过的学生以及工作过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联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洛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洛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办公楼3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母校的发展变化和校友业绩,交流人才和科技需求信息。
(二)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学校与校友及校友所在企业、地区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合作,反映校友及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推广科技成果。通过各地校友会和校友个人推广洛阳理工学院的先进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校友所在单位和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与各地校友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支持和帮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会的地区建立校友会组织,增强校友会力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就读于洛阳理工学院及其前身院校的各种层次的各类学生;曾在洛阳理工学院及其前身院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会的组织机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为洛阳理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对洛阳理工学院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担任名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也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任副秘书长,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洛阳理工学院及其附属单位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 《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校友总会
校史春秋 师者风范
会长致辞 总会概况
校友风采 校友文苑
校友相册 校友留言
返校服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