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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学生校徽管理规定

时间:2008-11-17浏览次数:次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校徽管理规定

学生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标志,学生应当珍惜、爱护并妥善保管。为了加强对学生校徽的管理,严肃学院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办学秩序和良好的学校形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被我院录取,入学后经复查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向每人颁发洛阳理工学院校徽一枚。

二、校徽只供证明本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生身份,不得移作他用,不得遗失或者转借他人。

三、校徽发放后,学生应当自觉佩戴校徽,否则,出入校门和学生公寓等场所,应当接受证件检查。

四、不慎遗失校徽需要补发者,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系党总支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登记办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校徽因遗失补发以二次为限,如果再次遗失,一律不予补发。

五、转借自己的校徽给他人使用者,将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此造成校徽遗失的,一律不予补发。

六、学生毕业或者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当将校徽退还学生工作处。

七、学生申请补发校徽或者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不交回校徽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费。

学生工作处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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