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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时间:2013-12-18浏览次数:次

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促进校园和谐,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设置洛阳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评议决定学院对学生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申诉案件;

  (二)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三)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四)评议并提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案件的处理建议意见。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团委、保卫处、成教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必要时吸收院法律顾问参加申诉的复议处理。其中,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两次例会,分别于学期中和学期末进行,但视案情,主任随时可以召开会议处理学生申诉案件。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及处理书的决议应当以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派他人代理出席。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者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洛阳理工学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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