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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洛阳理工学院工作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10/03/05 10:00:58    浏览:

洛理工人事发[20101

为加强学院工作证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和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证是学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身份凭证,是用于联系公务及出入办公场所的有效证件。学院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方可办理。

第二条 工作证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制发、管理。

第三条 工作证的办理

(一)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办理工作证,首次办理由学院出资。

(二)部门或职务变动的工作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给予办理新工作证,同时交回旧工作证。

(三)工作证遗失须补办,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盖章后,方予补办。补办工本费由个人承担。

(四)工作证所涉及信息由人事处负责审核。

第四条 工作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工作证仅限本人因公工作使用,不得外借、转让、涂改、伪造,不得从事违法乱纪及损害单位利益的活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工作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三)工作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须交回工作证,由人事处在办理手续前注销。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理工学院人事处

OO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