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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2007/09/19 18:58:40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为进一步加强证书管理,严格颁发手续,维护我院成人教育的声誉,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颁发证书的对象是经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省教育厅审批,由我院统一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并有任职单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鉴定,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虽学习期满,但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含毕业论文的成绩)有不及格或缺考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至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3)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其所学课程考核合格,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2.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和发放。

3.颁发证书人员对工作要高度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证书管理和发放手续,领证人领到证书时必须逐一签字。

4.凡填写错误的证书和空白证书,要按省教育厅规定,在审验时一并交回省教育厅。

5.毕业证书只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因某种原因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如确有需要,可由学生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核实后,补办毕业证明书。

6.如发现有伪造证书,将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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