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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补考暂行规定

2007/09/18 08:21:30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1.学生因公、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缓考。未经批准而缺考者按旷考处理,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2.学生考试不得作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成绩档案上记录“舞弊”字样,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情况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可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3.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后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准予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不再计平时成绩,并在成绩栏内只注明“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4.学生每门课程无论因何种原因成绩不及格,毕业前只能有两次补考机会。夜大生第一次补考在该门课程考试后的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的周六、周日进行;函授生第一次补考在该门课程考试后的下学期面授前一天进行。经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者,经过自学或重修可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

5.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只能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但未达到留级规定,作结业处理。在半年之后,一年之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安排补考(补作)一次。逾期不补考或补考(补作)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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