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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规定

2007/09/12 08:19:59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洛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开除学籍。

第二章 考试违纪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对违纪者,监考人员将给其警告:

1.不按规定就座或私自挪动排定位置者;

2.开考后座位上有不准携带的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等物;

3.不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含计算器);

4.考试中偷看别人试卷或有意让人看试卷;

5.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专业等与答题无关的内容;

6.手机等通讯工具未关闭者;

7.考试结束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者;

8.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者;

9.考试后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对严重违纪者,给其记过处分,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计零分,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并通报批评:

1.考试中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且拒不配合监考人员检查询问;

2.考试中发现试卷下面垫有夹带,但未抄袭者;

3.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

4.考试中意欲互传纸条(含草稿纸)但未形成事实者(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者(双方同样处理);

6.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

7.已起立交卷再改动者。

第三章 考试作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作弊。对作弊者,给其留校察看处分,将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计零分,该门课程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在成绩册上注明“舞弊”字样,并通报批评。如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1.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答卷者;

2.夹带已形成翻看事实者;

3.传递纸条、草稿纸、试卷,或用其他方式传递答案形成作弊事实者;

4.在同一考场中两次违反考场规则者;

5.提交答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向他人透露试题答案;

6.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并经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舞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舞弊者;

2.请人代考或为别人代考者;

3.、拒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诽谤、诬陷、恐吓监考、督考人员,威胁监考、督考人员人身安全者;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者;

5.蓄意以非法手段提前获取试卷者。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洛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纪律》规定及时处理,详细写明违纪作弊事实,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签字见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处理。处理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

第九条 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最后处理决定由洛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发文,并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送达学生本人: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洛阳理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之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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