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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理工学院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生活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包括外籍教师、学者、短期讲学专家等以下统称外国专家或专家)来我院工作,是落实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提高教学质量,振兴我院的一项重要措施,学院各有关单位须充分重视,共同努力作好工作。

第二条:学院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任务是:积极而有计划地聘请,千方百计调动专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争取最佳聘用效益,扩大学院的对外联系。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我院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来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所有长、短期外国专家、教师及其他外籍工作人员。

二、 专家的聘请、使用、管理

第四条:聘请外国专家要坚持积极慎重、确有急需、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外国专家的基本条件:对华友好,为人正派,认真负责,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年龄为22-65岁,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学经历者优先且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聘请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每年4月、10月上旬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并将外国专家拟讲授的课程名称、周课时数、班级学生数以及使用教材和教学科研安排等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经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联系外国专家人选,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行联系的,须将外籍教师人选的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精通的语言、详细家庭地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在中国境内其他单位工作过的,须提供其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信)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经审核后聘用。

第七条: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应在保证外语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增加专业类外籍教师和短期外籍专家的聘请比例。

第八条:院内用人单位须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专家的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专家在教学和其它事务中的问题,经常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互通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对专家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每学年年末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聘用效益,交流经验,由聘用单位写出书面总结。

第十条:外国专家到岗后,院领导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专家介绍我院的有关情况及大学生培养目标,要求外国专家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所属教研室主任要负责安排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全面掌握外国专家的教学内容、进度及效果。若所设课程超出所属教研室承担的范围,则由系、部、教务处协商安排。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的有关业务活动和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应请外国专家参加,取他们在制定教学大纲、选用教学设备、教学方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为每位外国专家配备12名合作教师。合作教师要尽可能跟班课,学习外国专家的业务知识和好的教学方法,给他们以积极的影响,并在生活上帮助他们,要在专家与院领导、学生之间起桥梁作用,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及时反映并与专家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外国专家应同中国教职工一样实行必要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每周工作定额不少于十六学时(不包括个人备课、批改作业、辅导及参加教学会议等时间)。开学初,须制定出教学计划,学期末要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书面总结。

第十六条:外国专家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准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请假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一周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外国专家到洛阳市以外的地方办事或旅游,须事先通知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七条:政治上反共、反华或与我国的政策相抵触的、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外国书刊,不能选作教材或阅读材料,不得向我院师生出借。外国专家教学中的编教材或采用的教学内容,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须按照学生的接受能力,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注意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学生,鼓励学生好学上进,对学习不努力的批 评教育。

三、 生活、安全及社会交往

第十九条:学院各有关单位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相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作好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外国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第二十条: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外国专家除按我国法定节日休假外,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和教学安排,按其本国的民间传统节日休假。

第二十一条: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务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件发生。安全保卫工作由院保卫处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过错行为,由有关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处理;对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遵循自愿的原则,鼓励外国专家参加我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三条: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及与我国政策相抵触的政治宣传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系统讲解圣经和大量散发圣经、发展教徒活动,在课堂上因教学需要,讲解圣经中某些典故或介绍宗教常识,则不必干涉。

第二十四条:在与外国专家的交往中,要严格遵守下列守则:

1、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不利于祖国的事,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3、严守国家机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内容,以我国公开发表的报刊为准,不得擅自透露涉及国家、地方和学院机密的内容。

4、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5、对外国专家要热情友好,以诚相待,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6、不得利用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营私谋利,接受外国专家赠送的礼品,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7、凡集体或个人邀请外国专家参加户外活动,应事先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并确保外国专家人身安全。

8、拜访外国专家需提前预约,不得留宿,晚1000以前离开。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闭窗口】【打印本文】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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