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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沙巴体育,沙巴体育平台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豫办(2008)1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在职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培训及执行我院对外合作协议等公务的出访活动,时间在6个月以内(不含6个月),适用此办法。

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因公出国(境)业务,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基本条件

1、出国(境)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2、出国(境)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3、公派出国(境)学习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外语应用能力。

4、公派组团出国(境)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出访内容。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程序

1、院级领导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程序:经院党委研究通过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省政府审核,并办理出国手续。

2、处、科级干部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程序:个人以书面形式申请,由所在部门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由部门主管副院长、主管外事的副院长、院长签批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时填写《洛阳理工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到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审核,并办理出国手续。

3、在职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填写《洛阳理工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处审核,部门主管副院长、主管外事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填写《洛阳理工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表》,办理出国手续。

4、专业技术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可参照上述第3条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

1、因公短期出国(境)是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师资培养等发展需要,在每年度末确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任务目的、主要人员、出访时间和前往国家以及经费预算、主要访问对象,拟实现的交流目标与访问考察任务等。派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省外事办审核。

2、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因公短期出国(境)组团规模和在境外停留时间。组团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出访1国时间不超过6天,出访2国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时间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3、因公短期出国(境)实行量化管理。根据2008年河南省委办公厅和洛阳市委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正院级领导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副院级领导因公短期出国(境)应根据出访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其他副院级领导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1个任期内2次或者2年内不超过1次;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任期内不超过1次。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纪律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我院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保密提醒教育、安全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出国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回访。

2、组团人员在境外期间,执行团长负责制,严格按照日程安排活动。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或离队单独活动。

3、遵守所去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4、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及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国(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5、严格执行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和节约外汇开支。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护照管理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全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护照的申办、收缴工作。

2、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3、因公出国(境)护照在境内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因公出国(境)护照在境外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由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通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负责为其办理短期证件。此外,当事人亦应以书面形式写明事件经过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七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原则上15日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结清出国(境)费用,所有费用开支列项及标准必须符合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财务处在受理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手续时,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出国(境)护照复印件、《洛阳理工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表》,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回国后的报到及提交总结

1、回国后1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未按时报到者,则视为逾期。

2、因公短期出国(境)护照持用人必须在回国(境)后3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停办下次出国手续。因故未按原计划执行公务者,须在3日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并将证件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未按时报到者,则视为逾期。

3、2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国(境)总结,总结中要专题汇报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和公务执行情况;参加培训或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还应根据安排,举行学术报告会、座谈会等,汇报学习或参加会议成果。

第九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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